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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砂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在修建公路、鐵路、橋樑等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工程時,或者是為了城區建設的需要,是可以徵收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由於在徵收後,土地不會再回歸到被徵地者手中,為了不影響其正常生活水平,被徵地者是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的。你是否知道上砂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上砂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一、徵地補償新標準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二、上砂高速公路徵地補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範的規定,徵地補償額是由土地被徵收之前的用途決定的,故而告訴公路的徵地補償標準與奇特緣由徵地的標準是一樣。

都是根據土地原用途的近三年的平均產值所決定的,與土地被徵收後的用途無關。補償額包括土地補償、青苗補償,若土地上有附着物的,也需要照價補償。對於不按照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的行為,是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