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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是什麼?

我們國家現在是高速發展的一個階段,國家對於高速公路的建設非常上心。現在我們國家的高速公路可以説是越來越普及,近幾年高速公路的修建徵用的土地也不在少數,那麼我們有沒有關心一個問題,那就是達州高速公路徵地補償的標準是什麼呢?

達州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人員的社會保障和房屋拆遷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鐵路等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准,可依法徵收或徵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不得阻撓,並依法享有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本轄區內的被徵地農民的拆遷、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徵地拆遷補償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就業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徵地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籌措、核撥、管理和已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經費的劃轉及監管;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被徵地農民的户籍辦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建制撤併、居民委員會或居民小組的建立和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徵地安置人員最低生活保障的辦理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做好徵佔用林地手續的辦理及協調工作;

發展和改革、監察、水利、環保、交通、農業、規劃和建設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因建設需要徵地拆遷的,由徵地拆遷機構按規定組織落實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安置被徵地農民並依法管理使用。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徵地補償安置費用除社會保障項目經費外,剩餘部分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絕交付土地,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六條建立徵地調節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用於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具體標準及資金的收繳、管理、使用等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被徵地單位徵地前的耕地數和農業人口數作為徵地補償人員安置的計算基數。耕地數以實際耕地面積或農村第二輪耕地承包面積為準。農業人口數以擬訂徵地方案時當地公安户籍部門在冊户口為準。

徵地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類按照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規定或現狀進行確認。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徵地拆遷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及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支持,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徵地拆遷工作。對在徵地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徵地拆遷管理

第九條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等,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自公告之日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不得在擬徵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搶裝(修)飾,否則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徵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出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户口的遷入、分户;

(四)以擬被拆遷房屋為住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暫停辦理有關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的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徵地拆遷補償時不予認定。

暫停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等確需辦理户口遷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規定的人員及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到期的,經國土資源部門核實後,可到公安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户口遷入及流轉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條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土地類別、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其他權利人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的,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公證機關對調查結果進行公證。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位置、土地類別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被徵地農民安置和社會保障辦法;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十二條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建(構)築物權利證書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手續。徵地拆遷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未按期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拒絕徵地拆遷機構工作人員調查核實的,其補償內容以本辦法第十條確認的或經公證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三條 依法批准徵收或徵用土地範圍內的原《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自《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廢,權利人應當交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或有權機關予以註銷。

徵地範圍內原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承包、轉包、租賃、聯營、合夥開發等流轉行為,自《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自行終止。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徵地補償安置登記等擬訂徵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組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相關權利人,對擬訂的徵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發佈公告的單位提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提出的意見或舉行聽證會的情況認真研究,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連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施行,嚴格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侵佔、挪用應當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個人的徵地補償安置費。

第十七條被徵拆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居住在拆遷範圍內的,由徵地拆遷機構通知該建(構)築物所有權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無法通知或者被拆遷人有意迴避不配合丈量登記的,由徵地拆遷機構做好被徵拆建(構)築物的勘測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手續。

第十八條徵收或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限期交地通知書,被徵地單位或個人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章 徵地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徵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市政府每年公佈的各縣(市、區)種植業年產值標準執行。其它土地減半執行。

徵收園地、魚塘按耕地標準補償。

第二十條 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以土地徵收時的實際種植面積按以下標準補償:

種植業:大春900元/畝,小春700元/畝。

專業養殖水面補償魚苗損失費:1800元/畝。

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間種、套種的經濟作物(果樹、桑樹、茶樹、藥材)及其它樹木等,一律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不再單棵計補;其他農用地(林地、牧草地等除外)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準減半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徵佔用成片種植的園地,以實際面積按以下標準補償青苗補償費:

(一)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圃:培植期2000元/畝;盛產期4000元/畝

(二)成片有林地及成片竹林、麻:1500元/畝。

(三)牧草地:600元/畝。

利用房前屋後3米範圍內空閒地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不予補償。必須砍伐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按附件4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徵地拆遷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企業的建(構)築物,按附件1和附件3規定的標準執行。企業搬遷的停業損失費,按拆遷企業的建(構)築物補償費總額的10-15%補償。被拆遷企業確需另建的,應根據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第二十三條 拆遷水、電、氣設施和閉路電視、有線廣播路線等,按現行安裝費用補償;電話、寬帶等按移機費標準補償。

以上設施、杆線、管道拆遷後需恢復建設的,各職能部門不得再重複收取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拆遷橋涵、水利設施,名木古樹、文物古蹟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損失大小,給予修復或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 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建(構)築物,違法、違規(章)建(構)築物;

(二)經批准使用臨時用地期滿的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三)廢棄的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天然石壩、野生植物;

(四)從《擬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搶栽的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五)《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

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安置被徵地農民,應嚴格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42條、44條規定管理使用。

青苗、附着物補償費,應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或支付給被徵地單位轉付。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二十七條徵地拆遷村(居)民建(構)築物的補償標準,分別按附件1、附件2、附件3執行。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的徵地拆遷,實行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按附件1標準補償,原住房殘值歸被拆遷人。其中原住房面積在人均30平方米內的,以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按附表1磚混結構住房標準1級予以補助,原住房不再享受補償。原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附件1標準補償。不符合或不具備條件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需實行貨幣安置的,經本人申請,原住房部分按附件1標準提高50%實行貨幣安置,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貨幣安置後不得再安排宅基地建房。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因實施城鎮建設的徵地拆遷,實行統建還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統建還房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標準補償,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其中原住房面積在人均30平方米內的,按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還房安置,被拆遷人既不支付購房費,也不享受原住房補償。原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附件2標準補償。貨幣補償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標準提高補償,其中建制鎮(鄉)提高50%,縣級城鎮提高80%,達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提高1倍,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

第二十八條 實行補償自建住房安置的,被拆遷人應依法重新申請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其用地面積在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確定的面積內的,費税由拆遷人承擔,超過原面積部分發生的費税由被拆遷人承擔。

安置過渡期按12個月計算,過渡期間按原住房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週轉房補助。

第二十九條實行統建還房安置的,被拆遷人應選擇與拆遷房屋面積相等或相近面積的安置房套(户)型安置。除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外,安置房建築面積與被安置房建築面積相等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結算補差。安置房建築面積不足原房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補差。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原房建築面積的,超出15平方米內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補差,超出15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房價格補差。

安置過渡期按18個月計算,在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週轉房或現房安置的,不付給安置過渡期補助費;對自行安排住處的,按原住房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標準付給過渡安置期補助費。逾期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支付逾期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條被拆遷住房安置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必須是持有合法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權利人所屬户籍登記人員;3、必須是在被拆遷住房內長期居住的家庭人員。

第三十一條安置房建設用地由被拆遷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佔用耕地的,按耕地補償標準減半補償給被佔地集體經濟組織,佔用其它地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性質,按《集體土地使用證》確定的土地用途認定。變更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仍按批准建房時的土地性質和用途認定;將原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但沒有繳納商業用地土地出讓金的,仍按住房用途認定。

第三十三條拆除非住房及其它建(構)築物不作安置,實行貨幣補償。其中: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自建房屋安置的,按附件1中的非住房標準給予補償,補償後的殘值歸被拆遷人處置;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實行貨幣或統建住房安置的,按附件2中的非住房標準提高20%給予補償,補償後的殘值歸拆遷人處置。

第三十四條 拆遷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應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權利的申請,併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第五章人員安置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被全部徵收的,依法撤銷該農村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村民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耕地被部分徵收的,按人均、勞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徵地安置人數和勞動力安置人數。

被徵地單位應將擬被徵地安置人數落實到人員,並將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和農業人口數增減變化情況在《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報國土資源部門,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被徵地安置人員以《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在冊的常住農業人口(含現役義務兵和士官、在大中專院校就讀學生和勞改勞教人員)為準。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按批次徵地被安置人員,納入城鎮就業範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徵地被安置人員,實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範圍;徵地後人均耕地資源少,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首先作為被徵地農民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障項目經費,由徵地實施單位提出方案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後,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徵地單位,作為被安置人員個人生活安置費用。安置被徵地農民所需的個人繳費不足部分,屬城鎮規劃區內用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在徵地調節資金中支付;屬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列入劃撥或出讓土地成本,在項目資金中支付。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被徵地單位下列人員不參加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新增加(遷入)人員(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員除外);

(二)計劃外生育未繳清社會撫養費且未上户口的人員;

(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前遷出、死亡人員以及服役轉幹人員;

(四)以前徵地已安置的人員(包括以前徵地應農轉非而未轉非的人員)。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提前或按時完成徵地拆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被拆遷户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前或按時搬遷的,由徵地拆遷機構按户一次性計發獎金1000元,搬家補助費500元。

第四十條 建設徵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在規定日期內拒不搬遷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並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63條規定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徵地拆遷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或造成損失的或私分、平調、挪用、截留徵地費的,視其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建設施工過程中需臨時用地的,由施工單位提出計劃,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報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批准後使用。臨時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補償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使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自行復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標準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復耕費統一安排復耕。

第四十三條施工損毀徵地紅線外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施工單位按本規定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協商補償。

第四十五條 國有農用地(含收歸、徵收國有未作補償的土地)及附着物的補償按本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達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1日印發的《達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試行辦法》(達市府發〔2000〕233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的建設項目發生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仍按原規定辦理。本辦法實施後國家關於徵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1.農村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類房屋補償標準

2.城(鎮)規劃區內實施城鎮建設徵地拆遷原各類房屋補償標準

3.各類建(構)築物補償標準

4.房前屋後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補償標準

5.原住房評等定級標準

以上面的文章可以看得出我們國家對於高速公路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是非常的細化的,我們各個地區有各個地區的規定,達州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標準足足有四十六條,極大的保障了我們達州人的利益,我們如果遇到此類的情況要結合當地的法律規定來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