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能購買嗎,遇到拆遷應該如何補償
一、公租房能購買嗎?遇到拆遷應該如何補償?
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公租房是不可以購買的,公租房的租賃期一般為五年,而公租房拆遷的,承租人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二、承租人死亡如何確定公房繼承人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户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局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房拆遷補償和普通房屋補償的相關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應當向當地的拆遷部門諮詢,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辦理,否則構成了違法行為,則需要追究相關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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