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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安置糾紛怎麼處理?

一、徵地補償安置糾紛怎麼處理?

徵地補償安置糾紛怎麼處理?

徵地補償安置糾紛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處理,目前,對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範圍主要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各地對土地徵用的補償安置標準主要是套用國家標準進行補償,補償費普遍較低。

二、對徵地拆遷補償不滿怎麼辦

當對安置補償方式不滿意時,不能聚眾鬧事,應該理性地與政府協商,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政府當前對被徵地農户的補償主要是採取一次性的貨幣補償方式,缺乏相應的其他配套安置方式,被徵地農户以後的許多年甚至一輩子,就靠這點土地補償費,有限的土地補償金往往不能解決農户的後顧之憂。因此若政府解決這些問題將很大程度上減少徵地拆遷糾紛的發生。

三、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户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四、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由於任何的公民都是不可以獲得我國土地的所有權的,故此即使是合法的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也是由可能會被當地的政府機構,或者是企業單位徵用的,為了防止發生徵地糾紛,在落實徵地工作之前,必須要先制定切實的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