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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徵地補償標準出現糾紛如何處理?

一、聊城徵地補償標準出現糾紛如何處理?

聊城徵地補償標準出現糾紛如何處理?

1、可以申請協調、裁決

在公告(徵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依據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直接對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裁決。

2、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儘管不能針對徵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複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行為來提起行政複議。在針對批准行為的複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二、農村徵地補償新政策有哪些?

農村徵地補償新政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2、青苗補償標準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3、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地補償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如果出現了徵地補償的糾紛,那麼是可以利用協商,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只要保障到被徵地者的合法權益,那麼才能算是合法的,如果前兩者處理不好,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