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安置的裁決怎麼申請?
一、徵地補償安置的裁決怎麼申請?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凡是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均可申請協調和裁決。一般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再向批准徵地的機關申請裁決。申請人應是徵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是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的職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要確保公正性;二是要體現便民原則;三是程序透明,要實行“陽光操作”;四是要體現專業化。
二、行政複議無法取代徵地補償裁決
行政複議也是解決徵地糾紛的主要途徑。儘管行政複議與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有着許多共同之處,但裁決制度作為一項具有自身特點的專門的糾紛解決制度,是行政複議所無法取代的。
首先,行政複議是中介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行為,而徵地補償裁決的審查機關為批准徵地的機關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被申請的裁決機關一般為市縣人民政府,裁決機關相對比較中立;其次,行政複議強調的是糾錯功能,不適用於調解,而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以解決糾紛為目的,對於調解不成的才行使裁決權;第三,行政複議內容涵蓋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決制度專門針對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專業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複議是針對行政決定的,而裁決制度則是針對徵地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爭議,並不針對批准徵地的行政決定。國土資源部日前要求各省、區、市力爭在年內建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為農民羣眾解決徵地糾紛提供新的途徑。
綜上所述,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專門一項專門針對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針對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調裁決的範圍是,對被徵地農民與實施徵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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