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墾截留徵地補償款的比例是否有統一規定
一、農墾截留徵地補償款的比例是否有統一規定?
我國國家層面的法律對徵地補償款可以截留多少是沒有規定的,如果要截留徵地補償款的,一般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佔用徵地補償款的處罰
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佔、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上述文章當中所介紹的截留徵地補償款的性質,跟村委會的幾個工作人員私自截留了徵地補償款是不一樣的,如果村委會的這些工作人員從來就沒有主持過村民委員會,而村民從始至終也都沒有拿到過任何的徵地補償款的話,相關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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