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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徵地補償款的提留比例都是相同的嗎?

一、各地徵地補償款的提留比例都是相同的嗎?

各地徵地補償款的提留比例都是相同的嗎?

各地土地徵收補償款提留的比例是不一樣的,不同的地區對徵收補償款提留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例如廣東的比例由村民會議決定。土地安置補償費的提留比例由村級集體組織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商議決定。提留比例最高不得高於土地安置補償費的20%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徵地農民協商確定。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户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二、村委會截留徵地補償款怎麼辦?

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補償款的分配,須經由法定程序。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徵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應當建立相應的村務檔案,應當保證真實完整,並妥善保管。如果作為本村村民,對於徵地補償款一事一無所知,也並沒有聽説召開過村民會議。

那麼,村委會所説的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程序極有可能也是不合法的。即便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決定截留部分補償款,那麼也不是合法的分配方案。

因此,如果本案的吳先生對村委會截留補償費的決議有異議,可以申請村務公開,看村民會議是否合法進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簽字,表決程序是怎樣的等等。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民法典》均規定,如果認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如果發現分配決議侵犯了自己權益的,則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以糾正非法截留的歪風邪氣,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徵地補償方面的政策,無論是徵地補償款的提留比例以及其他具體的補償方案,除了需要統一遵守國家規定的徵地補償的流程之外,其他細節上的操作,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會是完全相同的,尤其是對農村的拆遷,更加需要尊重當地的民俗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