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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徵地補償辦法是怎麼樣的

萊蕪徵地補償辦法

萊蕪徵地補償辦法是怎麼樣的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徵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為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的房屋徵收實施工作;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為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高新區管委會、雪野旅遊區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農高區管委會為本功能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信訪、物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徵收部門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徵收部門或者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房屋拆除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被徵收房屋拆除施工企業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房屋建築物拆除過程中,應當做好施工安全生產和揚塵治理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徵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徵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徵收程序,説明房屋徵收範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並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徵收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區人民政府。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徵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徵收範圍。

第十一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並公佈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以下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一)房屋析產變更等,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除外;

(二)營業登記,改變房屋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房屋;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房屋徵收、國土資源、規劃、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税務、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並出具相關認定和處理結果。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區人民政府。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徵收範圍、徵收依據、徵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築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信訪、審計等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佈。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維穩、信訪部門、房屋徵收部門及相關單位,對房屋徵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徵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300户以上的,應當經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徵收範圍內發佈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方案和徵收決定應當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備案。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於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對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價值為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

對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相應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實行就地或異地房屋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後,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徵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一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由作出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選址、設計、建設或購置。未經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為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和現售備案手續;舊城區改建時,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優先建設後,方可建設其他房屋。

萊蕪徵地補償辦法是為了更好的在徵收土地時出現了損害羣眾的利益情況,對於現在的徵地政策,國家有文件批示,先支付賠償款,後對土地進行徵用,如果有違反這一順序的,當事人是可以向有關監察部門舉報反饋的,這種監督對於徵用土地是有着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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