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住宅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為進一步規範拆遷市場,保障市區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對市區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作如下規定:
一、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1、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根據被拆遷人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證明給予補償安置。
2、貨幣補償。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以下簡稱“基準價格”)結合房屋的結構、成新、樓層、區位、面積計算補償金額。
3、產權調換。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拆一還一”,並按照被拆遷房屋有證面積或按照安置面積與安置房具體户型面積最接近的原則選擇安置房。國有土地上的安置面積按照家庭人口結合人均標準安置面積計算,人均標準安置面積為15平方米。拆遷雙方當事人應按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各自基準價格計算差價。
(1)結構差價。不同結構房屋之間按照基準價格中的重置價格(以下簡稱“重置價格”)計算差價。安置到總層數8層以上的高層房屋,結構差價按25%計算;安置到7層以下的多層房屋,結構差價按50%計算。
(2)成新差價。按照基準價格中的成新系數結算成新差價。
(3)區位差價。不同區位安置的,按照基準價格中的區位價格(以下簡稱“區位價格”)計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間區位差價。
(4)樓層差價。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按照“誰先搬遷、誰優先選房”的原則辦理,安置房樓層差價由拆遷人確定。
(5)面積差價。
①被拆遷房屋小於安置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按安置房基準價格的90%購買;
②安置房面積超出“拆一還一”面積或應安置面積且無法分割的部分,被拆遷人按安置房基準價格購買;
③被拆遷房屋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本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標準計算補償;
④被拆遷人可申請跨一檔選房,跨檔選房增加的面積按安置房基準價格增加5%購買。
(6)多層及多層以下的被拆遷房屋安置到總層數11層及以下的高層,按“拆一還一”面積的2%增加安置面積;安置到總層數18層及以下的高層,按“拆一還一”面積的4%增加安置面積;安置到總層數19層以上高層,按“拆一還一”面積的6%增加安置面積。
(7)安置房產權。按本規定實行產權調換取得的安置房為完全產權。
(二)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1、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縣、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法定職權內核發的證照(以下簡稱“有效證照”)給予補償安置。房屋無有效證照但房屋所有權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三榜公示並經市證照確認小組確認,可給予補償: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2007年4月24日前建造的房屋,且系被拆遷人唯一住房。
2、貨幣補償
(1)被拆遷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補償,補償後不再安排宅基地。
①被拆遷房屋有有效證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基準價格(剔除樓層係數)給予補償;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給予補償;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的60%給予補償;
②2007年4月24日前建造的房屋,且系被拆遷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基準價格(剔除樓層係數)給予補償;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的60%給予補償;
③被拆遷房屋經依法批准或經拆遷後在村民規劃點建造的,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補償的部分,可人均增加5平方米。
(2)被拆遷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①有有效證照的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②無有效證照的被拆遷房屋不予補償;被拆遷人是本市城鎮居民,被拆遷房屋無有效證照且是被拆遷人唯一住房的,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的50%給予補償;被拆遷人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條件的,可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
3、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安置面積與安置房具體户型面積最接近的原則選擇安置房,統籌安排進安置小區。集體土地上的安置面積按照家庭人口結合人均標準安置面積計算,人均標準安置面積為35平方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可在此基礎上每户增加安置面積20平方米(離婚後分户家庭增加的面積雙方協商分配或按子女平均分配)。
(1)安置面積與被拆遷房屋(混合、磚木結構)同等面積部分,按照國有土地產權調換方式第(1)、(2)、(3)、(4)、(6)目計算差價。
安置面積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按安置房重置價格的90%購買。
被拆遷房屋面積超出安置面積部分,按照本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2)每個安置人口可在10平方米內申購安置房,申購價格為安置房的重置價格。
(3)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含申購面積)且無法分割的部分,被拆遷人按安置房重置價格購買。
(4)被拆遷人可申請跨一檔選房,跨檔選房增加的面積按安置房基準價格增加5%購買。
(5)安置房產權。按本規定實行產權調換取得的安置房,房地產權證上應註明“農村居民拆遷安置房”字樣,領取房地產權證後3年內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後上市交易的,被拆遷人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及相關規費,其辦法另行規定。
(三)被拆遷房屋國有土地上人均不足15平方米、集體土地上人均不足20平方米,被拆遷人確實無力購買的,經確認可實行承租,並依據拆遷安置房的相關規定辦理承租手續。
(四)國有土地上一本户口在同一拆遷地塊有兩個以上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面積應合併為一户計算;一本產權證有兩個以上户口的,應以產權人户口計算安置房面積。
集體土地上一户多宅的(包括不在同一拆遷地塊),其房屋面積應合併計算,並按一户享受產權調換。
(五)家庭人口按户口簿記載的人口計算(包括原户口中除軍官以外的現役軍人、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接受勞教或服刑人員)。家庭人口結構應當合理,且他處無住房。寄居户、空掛户以及拆遷公告或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後辦理的分户、並户、遷入户和遷入人口均不得作為計算補償的依據。
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一)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遷時,區分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不同計算補償。
1、國有劃撥土地上的商業、辦公房屋拆遷時,按基準價格計算補償;生產(含生產性辦公)、倉儲房屋拆遷時,按重置價格對房屋計算補償,按區位價格對土地計算補償。
2、國有出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時,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給予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及標準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蕪湖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蕪政〔2008〕47號)實施後仍未辦理有償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時,應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交納土地年租金,交納時限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之日止。
4、改制單位的房屋拆遷補償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改制出讓成本予以核實。
(二)集體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時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
三、各類附屬設施、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相關拆遷補助,按照當年公佈的拆遷補助標準執行。
四、被拆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納税憑證等有效證照的,拆遷時仍在經營的,按實際經營面積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費。
關於蕪湖住宅徵地補償標準的內容如上所述,每個城市的徵地補償標準都不一致,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所以還是要根據自身所在城市來計算徵地補償標準,國家給予的經濟補償一般都能保障人們的生活所需,被徵收也是無法改變的形勢。所以大家只要能獲得相應的補償就不會有太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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