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農村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有哪些
張家港農村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有哪些
《張家港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 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一律不予補償。違章建築的認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
拆除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等臨時建築,一律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使用期限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
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二條對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 、建築面積等因素確定市場評估價格,市場評估價格由房屋補償金和區位補償金組成,以現 金方式直接支付給被拆遷人。
房屋補償金=房屋重置價×建築面積 裝修評估值 附着物殘餘價值 契税補貼。
房屋重置價=基本重置單價×(1 層高增減率)×成新率 區位補償金=區位價×建築面積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的確定由評估機構按蘇州市房管局《蘇州市房屋重置價格評估辦法》評估 確定。
市區區位由市國土、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
被拆遷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區位補償規定,由市價格、國土、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 訂。
被拆遷房屋的裝修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後進行。 被拆遷房屋各類附着物補償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自竣工之日(被拆遷房屋的《準建證》頒佈之日起六個月為建設期)起至拆遷許可證頒 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在評估重置價的基 礎上另增加百分之十五的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 十二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的差價=(新房市場價格×建築面積)-(房屋補償金 區位補償金)。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對實行產權調換所需的拆遷安置房地點,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確定。
對於在生活在張家港地區的人們來説標準的實施有利於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維護,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推動張家港的拆遷工作,從而使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有更為長遠的進步,因此,拆遷工作對於一方人民來説是一件積極地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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