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吉林省徵地補償新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一、吉林省徵地補償新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二、長春徵地補償標準不合理怎麼辦?
1、可以申請協調、裁決
在公告(徵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2011[35]號):“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依據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直接對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裁決。
2、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儘管不能針對徵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複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行為來提起行政複議。在針對批准行為的複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事實上,吉林省的徵地補償新標準也不是吉林省政府大包大攬的就可以全權制定了的,已經給大家解釋過,都是各區域政府制定出補償標準以後報至市政府、物價局等這些部門進行過審核,而且吉林省在我國是佔地面積比較大的一個省份,在吉林省下屬的各城市都有徵地工作,民眾可通過政府官方渠道瞭解徵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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