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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1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徵地拆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見,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如果政府需要徵用土地,應對被徵地人員給予一定的補償。土地被徵收之後會獲得多少賠償是所有被徵地人員十分關心的問題,那吉林省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吉林省2021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吉林省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裏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 行評估確定。這裏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裏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 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週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徵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拆遷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 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

5、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佈時徵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二、徵地補償款應如何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針對被徵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針對被徵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補助費針對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系對物因徵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基於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後一項對象為人,系對徵地後失地農民的勞力安置,該項是基於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在徵地過程中,涉及到賠償的項目包括了對土地上房屋價值的補償,土地的補償以及對被徵地人員的安置,以上這些費用都應由徵收單位賠償給被徵地人員。如果被徵地人員配合拆遷,還會有一定的拆遷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