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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隨着國家建設日益盛大,城鎮與郊區的發展得到重大的重視。在道路交通建設和集體經濟的建設中,會向當地村民徵收各自的土地進行建設。同時當地政府也會給予相應的徵地補償補貼作為徵地代價。就在吉林省當地政府也公佈相應的補償政策。下面請看吉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

2021年吉林省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二、第二十六條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補償。

三、第二十七條 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個栽培期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被徵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或者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認。

土地徵用前,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擬徵地通知書,擬徵地通知書送達後,擬徵用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沒有按期徵地給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

徵用城市郊區菜地的,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主要用於所在城市新菜地開發建設。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標準,按該地被佔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長春市、吉林市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為八至十二倍;其他縣(市)及工礦區為六至八倍。

佔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國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可以參照徵用土地相應標準補償。

對於吉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詳細內容,可以知道補償標準應當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有序進行。同時在獲取土地補償費的時候,也應根據不同土地使用類型進行補償。當然補償標準下發後,應當經過雙方的協商同意後進行合理補償,如果有異議可以進行再次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