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行為都有哪幾種
一、虛假訴訟行為都有哪幾種
準確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中“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罪狀表述,是《解釋》的重點問題之一。根據《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虛假訴訟罪限於“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行為。《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刑法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其中,“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捏造和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據以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據以立案受理、構成民事案由的事實。“捏造事實”行為的本質是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兩者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對於“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行為,即民事法律關係和民事糾紛客觀存在,行為人只是對具體的訴訟標的額、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實作誇大或者隱瞞的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範疇。
二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包括特定“隱瞞真相”的行為。《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主要考慮是:
第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隱瞞債務已獲全部清償、仍然起訴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屬於消極的捏造事實行為,其社會危害性與積極的捏造事實行為並無實質不同,有必要通過刑罰手段予以懲治。
第二,從刑法規定看,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存在競合關係,而詐騙罪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行為方式,因此在虛假訴訟罪中將特定“隱瞞真相”的行為,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是合理的。
三是虛假訴訟罪包括“單方欺詐”和“雙方串通”兩種類型。前者是指一方當事人提起虛假訴訟,侵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實質的利益對抗關係。後者是指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損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義務,規避相關管理義務,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對抗關係。《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虛假訴訟包括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113條規制的是“雙方串通”虛假訴訟行為,而刑法規制的是“單方欺詐”和“雙方串通”兩種虛假訴訟行為,範圍上廣於民事訴訟法的規制範圍。
四是虛假訴訟罪適用於民事執行程序。《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主要考慮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包括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需要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以及提出的執行異議、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申請等進行審查,不應將執行程序排除在民事訴訟之外,且將此類行為明確為虛假訴訟行為,有利於規範民事執行程序,也有助於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執行難問題。
二、關於虛假訴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成立虛假訴訟,要求行為人提起的是“民事訴訟”,即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各種訴訟,不包括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但是,應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是因為,行為人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包括了提起民事訴訟。至於行為人所提起的民事訴訟處於哪一種具體程序,以及何種案由,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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