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徵地補償新標準如何分區的?
湖南省徵地補償新標準如何分區的?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應依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進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依法由地方政府做出規定。
賠償準則
1、各項徵地賠償花費的具體準則、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准許的徵地賠償安置方案限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賠償費、安置補貼費的賠償準則):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限定支付的土地賠償費、安置補貼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準的,可增加安置補貼費。
湖南征地補償新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5、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徵地補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調整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徵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徵收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青苗補償等,執行由市州制訂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補償標準。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國有農用地的,參照執行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
(二)徵收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農用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徵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的50%。徵收裸地的補償標準不超過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的30%。
(三)徵地補償區域以縣市為單位劃分並公佈,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區域劃分資料未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不得徵地。
(四)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徵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制訂徵地補償費分配指導意見,徵用土地
(五)本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湖南征地補償的分區一般是按照不同的區來進行補償,而且各個不同的區徵地的補償方案也會不一樣,處的位置越好,那麼徵地的補償金額就會越多,所以,一個省也是分很多地方,而各個地方的消費水平和收入也是存在着不同的差異,因此,被償的標準也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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