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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提存通知有什麼?

民法典的提存通知有什麼?
律師解析: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提存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一經提存即可發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後果。
但如果債權人並不知曉已經發生提存,則不能夠認定債權已經實現。因此,為了平衡債權人的利益,需要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
一方面,通知債權人可以表明已經履行債務,催促債權人及時受領;另一方面,通知債權人還能夠保障債權人對提存提出異議的權利。
關於通知提存,有以下兩個注意事項:
1、債務人為通知的義務主體;
2、提存通知方式既可以是直接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
綜上所述,為了確保債務能夠及時消滅,債務人在採取提存方式清償債務之後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