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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成立的條件有什麼

一、民法典合同成立的條件有什麼

民法典合同成立的條件有什麼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合同的成立的特殊要件有哪些

通常的合同具備一般生效要件時從成立時起生效,然有些特殊的合同(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在滿足其特別生效要件時方得生效。

1、附停止條件及附始期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此為對附停止條件合同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此為附始期合同的規定。

2、需經批准,登記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將批准、登記作為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很重要的,因為如果不注意的話,合同就會失效,自己的利益就會受損

最後,如果當事人是在不知情、有重大誤解、被脅迫、冒名簽訂、不完全同意合同條款等情況下籤訂的合同,那麼法律會准許撤銷合同的法律效益,或者更改合同的條約,確保合同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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