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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
依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並用於同居生活、生產經營,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係,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

同居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