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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與執行中止功能性比較

從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講,執行中止是執行過程的一種中斷措施,自身具有獨特的法律意見,首先,從法院職權來講,執行中止是法院執行機構在窮盡執行措施後,它保護了申請人的執行時效,也保護了被申請人最基本權利。
而債權憑證首先是證明債權存在,這是債權憑證的首要功能;其次,終結執行程序。由於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在已經啟動或者即將啟動的執行程序中,即使執行機構繼續採取執行措施,債權人的債權也不可能實現或者不可能完全實現。於是,執行機構在發給債權人書面憑證的同時終結執行程序,防止國家權力資源的浪費。發給債權憑證並及時終結執行程序,體現了民事執行的高效原則。中斷執行時效。執行程序因執行機構發給執行憑證而終結,民事執行的時效也因此中斷並重新開始計算。

債權憑證與執行中止功能性比較

法律依據:《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全文》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