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地役權能否單獨抵押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2.26W
律師解答:不能。律師解析:地役權不能單獨抵押。
地役權設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離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地役權即失去存在意義;
對於受讓地役權的主體而言,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地役權無法發揮作用。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六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儘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地役權設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離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地役權即失去存在意義;
對於受讓地役權的主體而言,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地役權無法發揮作用。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六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儘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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