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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有哪些?

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析:一、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有:
1、職工債權。
2、利息請求權。
3、待定債權。
4、連帶債權。
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
8、善意受託人的請求權。
9、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
二、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三、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時需要提交的資料如下:
1、債權申報表;
2、證明債權申報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3、證明債權發生事實及其數額的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