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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進行債權申報

《民法典》如何進行債權申報
律師解析: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程序是:
1、債權申報。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擔保,且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申報期間。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應指定管理人,通知債權人。
同時應於三十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債權申報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
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
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