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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可否競合

侵權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競合,當這兩種債務存在競合時,相關權利人只能擇一行使權利,不能就同一事實同時行使兩種請求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可否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