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少不了鑑定,而此時是由具有鑑定資格的人來進行鑑定的,我們稱之為鑑定人。作為鑑定人,固然享有一定的權利,與此同時也有一定的義務需要履行。那麼鑑定人的權利義務究竟包括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鑑定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一)鑑定人的權利
1、有權瞭解與鑑定有關的案卷材料
2、有權收取鑑定費用和相應的補償
3、有權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足夠的鑑定材料
4、如不具備作出鑑定的條件時,有權拒絕進行鑑定
5、有權拒絕鑑定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二)鑑定人的義務
1、有對交付鑑定的問題如實寫出鑑定結論的義務。
2、有如實回答司法人員、當事人、辯護人在法庭上的發問。
3、對所知的案件有保守祕密的義務。
二、鑑定人和證人的區別有哪些
(一)在資格條件上,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二)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證人的基本特徵就在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而鑑定人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鑑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鑑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三)在能否迴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係而申請回避,而鑑定人如果有迴避事由,必須執行迴避的規定。
(四)在詢問規則上,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瞭解案情;而鑑定人可以瞭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鑑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鑑定結論。
(五)在發表的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但是鑑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六)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鑑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鑑定意見。
訴訟過程中,鑑定人也是要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而這就屬於鑑定人的法定義務之一。至於,鑑定人的權利義務具體有哪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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