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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解釋二

民間借貸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第二十條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