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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清償順序,先還本金

民間借貸清償順序 先還本金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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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個人借款利息,民間借貸先還本金還是利息?

一、如何約定個人借款利息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複利的,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要約定明確。二、民間借貸先還本金還是利息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該法條實際上已經確立了先息後本的清償順序精神,對於長期借款合同,要求當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註重保護借款人對於利息的獲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於本金的支付。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該解釋進一步確立了借款合同中為明確約定還款順序的,先還息後還本的立法精神。最後,根據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習慣。現行銀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約定先還利息後還本金,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明的事項,可按交易習慣確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貸關係的交易習慣,也可以確立先還息後還本的還款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