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一、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這就是説,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二、債務繼承注意事項有哪些
(1)繼承前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死亡後至遺產分割繼承前,共同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和遺產價值進行清算,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然後將剩餘遺產進行分割繼承。
(2)先分割遺產,後清償債務。共同繼承人可以先就遺產進行分割,同時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進行分割承擔,然後再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共同分割承擔債務屬於繼承人內部約定,同時需明確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還有合法債務沒有清償完的話,那繼承人在繼承份額內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債務。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繼承人的債務清償的順序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説是享有優先受償權利的話,那麼應當是作為第一順位來進行清償,這一點是需要予以重視的,否則的話很容易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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