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合夥聯營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順序是什麼

一、合夥企業債務清償順序: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順序是什麼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夥企業所欠税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

二、合夥企業債務承擔:

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原合夥人間的連帶責任承擔是有期限的,債權人應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原合夥人提出償債請求。合夥企業法第63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亦即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予以償還

三、合夥企業解散程序:

合夥企業解散,就是各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終止活動;合夥企業解散後,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了結合夥事務。

1.解散事由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務

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税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税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

5.解散後原合夥人的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清算報告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為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法律規定了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順序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是首先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