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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如何處理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參與民間借貸,一經發現立即開除。如發現銀行高管人員參與非法集資,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若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要求銀行從業人員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以及不得允許非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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