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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參與民間借貸

銀行人員參與民間借貸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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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銀行的一個職員,諮詢下銀行人員民間借貸

 金融從業人員的非法集資案件主要特點:一是身份特殊。犯罪嫌疑人多為基層金融機構具有一定職權的人員,在當地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信任度。二是欺騙性強。犯罪嫌疑人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假借為銀行攬儲、代客投資理財等名義非法資金或充當“資金掮客”,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極具欺騙性和誘惑性。三是影響惡劣。此類案件中,羣眾一般是出於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信任,或者誤以為是將資金投資給銀行而參與集資,一旦所投資金無法收回,便會把矛頭指向金融機構,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存在較大的涉穩隱患。因此,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容易出現利用銀行信譽或銀行資源,牟取高額利息回報,可能滋生職務犯罪和職業道德風險,並將風險轉嫁給銀行。同時,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是國家政策和行業所禁止的行為。
銀行人員民間借貸的相關政策和信息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