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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申報期內未申報債權可以補充申報嗎

在債權申報期內未申報債權可以補充申報。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在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後,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如果超過期限不申報的,視為放棄債權,債權人在申報期內未申報債權的,也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在債權申報期內未申報債權可以補充申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