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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逾期未申報或逾期債權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

債權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將喪失《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人蔘與破產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權利,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利、表決權、異議權、接受分配財產權利等。

(二)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已分配的財產不對其補充分配。即便其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然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且債權人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

(三)如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並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四)如債務人進入破產和解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並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按照和解計劃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因此,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並不導致其債權消滅的後果,在破產財產分配完成前仍有補充申報債權而參加破產程序的權利。因此,逾期申報的債權不因超過申報期限而導致其實體權利的喪失,而僅僅是破產法規定的程序性權利喪失以及部分實體性權利暫時凍結行使。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如果不及時申報債權,自己的權益會收到非常大的損害。而申報破產債權,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超過了時間的,不但不能達到效果,還要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另外,《企業破產法》第49條規定,債權申報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債權申報內容應當包括債權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債權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