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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債權申報期限,過期還能申報嗎

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債權債務是非常常見的獲取資金和額外獲利的方式,但是對此可能後續遇到的企業無法繼續運營破產問題會造成一定的影響,而且後續的破產清算債權申報期限問題是很多人不瞭解的,也不知道過期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那具體來説破產清算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呢?  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破產清算債權申報期限 過期還能申報嗎

一、破產清算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 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企業破產法》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二、過了破產債權申報期還可以申報嗎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企業申請破產後破產清算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對此我們必須要有所瞭解或者找尋專業的人士幫助處理,自身需要對破產清算債權申報期限有明確的概念,自身處理的過程中對於已經使用的時間也需要有一定的概念,儘快對事件進行處理,以免逾期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