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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

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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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關於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

你好,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答案如下
 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後依照法定程序主張並證明其債權,以便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
  債權申報具有以下特徵:
  (1)債權申報是債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債權人享有申報和不申報的自由。
  (2)債權申報以主張並證明債權為內容。申報人主張債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例如財產取回權)的,或者不能提出債權證據的,不予接受。
  (3)債權申報是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的必要條件。債權人申報債權並經確定後,即具有參加債權人會議的資格,並依法享有相應的程序權利。未申報的債權人,不得參加破產程序。
  (4)申報債權,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規範。例如,超過法定期限申報債權的,法院不予受理。
  有關債權申報的法律規則即債權申報制度,在破產法上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債權人集結一處,依照法律規定實現集體公平受償的必經程序。因此,債權申報制度必須堅持保護各債權人實體權利和維護公平清償秩序的原則。
  債權申報的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於破產程序及時、順利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
  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主義。其法定期限為:收到法院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故債權人收到通知的當日或者公告發布的當日,不計算在申報債權的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