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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破產企業債權相關法律問題

1、立案前,積極追討。審判實踐證明,破產還債程序的引起,絕大多數是由債務人即破產企業自己申請引起的。每一個破產企業在向法院申請立案前,都經過了充分的協商、醖釀階段。破產企業申請破產,不是一時心血來潮,而是往往數月、甚至幾年前就有了破產意念。所以,有破產計劃的企業,應緊緊抓住破產申請準備階段,加大債權清收力度,這時企業沒有破產負擔,債務人也沒有借破產逃廢債務的念頭,應該是追討債權的大好時機。

如何應對破產企業債權相關法律問題

2、立案後,依法追討。立案後,按照破產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想方設法調動業務人員的積極性,由業務經辦人員提供線索,對於數額較大的債權,必要時由業務人員、清算人員、審判人員聯合去債務人所在地。應不斷更新觀念,催收債權不以回收現金為唯一途徑,大膽嘗試以物抵債,只要有變現價值的物品,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或是無形資產(如商標使用權等),在合理作價的基礎上,折價清收,以防錯過清收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