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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規避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後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是無法避免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怎樣規避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當然,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或歸一方全部承擔。這種協議約定是有效的,也是法律所認可的。但是,夫妻間協議的約定只對協議中的夫妻雙方產生效力,不能約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