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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擔保是否必須公證

需要登記,但是不是必須公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房產抵押擔保是否必須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