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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做抵押物

下列財產可以做抵押物: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
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哪些可以做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