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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可以進行抵押,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哪些財產可以進行抵押,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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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根據本條規定,財產抵押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第二,是本條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包括:(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享有用益物權,法律規定該用益物權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定,或者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將其佔有、使用的財產抵押。比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   

本條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築物包括住宅、體育館等,但並非所有的建築物都可以抵押,只有抵押人有權處分的建築物才可以抵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設定抵押權。按照這一規定,私人建造或者購買的住宅、商業用房;集體所有的鄉鎮企業廠房;企事業單位自建和購買的工商業用房、職工住房等,只要取得了所有權,就可以抵押。對於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房屋,包括國家確定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軍隊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房屋,未經依法批准,使用單位不得抵押。   

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附着於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動產。包括橋樑、隧道、大壩、道路等構築物,以及林木、莊稼等,比如,房前屋後屬於公民個人所有的樹木,公民個人在自留山、自留地和荒山、荒地、荒坡上種植的林木、農作物,集體所有的用材林、經濟林、防護林、炭薪林,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農場、牧場等單位種植的林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