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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有什麼

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有:
1、拍賣。抵押權人在債權已界清償期而債務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時,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拍賣抵押物,就其所得的價金優先受償。
如果拍賣抵押物後所得的價金多於債務金額的,超過部分應當返還抵押人。如果抵押權人為多數人時,應當依照抵押權的次序進行分配
2、變賣。如果抵押權人不願意拍賣抵押物的,也不願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時,可以通過一般的買賣方式按市場公允價格變賣抵押物,並就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3、折價。在債權清償期限屆滿後,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簽訂合同,約定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如果抵押物的價值高於債權數額的,應當將超過的價款返還於抵押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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