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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怎樣解釋

擔保物權怎樣解釋
律師解析: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即債權人在債務人未按照債權債務合同的約定償還到期債務或者發生擔保合同所約定的可以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對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
擔保物權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最常見的擔保物權就是抵押權。
所謂抵押權,就是為了擔保債務能夠履行,債務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財產抵押給債權人,並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如果債務人在債務到期時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債權人就抵押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並不會轉移財產的佔有。
最典型的物權擔保方式就是買房時的房產抵押,購房者購買房屋的同時向銀行借款並以房產作為抵押,房子依然由購房者佔有,但如果購房者違約不償還借款,銀行有權將房產出售並優先用售房款償還銀行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