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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欠錢不還還失蹤怎麼辦

一、債務人欠錢不還還失蹤怎麼辦?

債務人欠錢不還還失蹤怎麼辦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3、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二、債務人欠錢不還擔保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債務人欠錢不還擔保人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並不是所有失蹤的債務人都是躲着不還錢的,也有少部分失蹤的債務人是真的發生了意外,可是,債權人不能因為債務人失蹤了就對債務糾紛一直拖着不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同時,還是可以通過相關的方法先打聽債務人的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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