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失蹤怎麼辦?
一、訴前財產保全
建議當事人先查對方的財產,如果有房產或車子等資財在欠債人的名下,可先向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將欠債人的財產先查封,為日後執行階段做好準備,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逼迫欠債人現身。
二、到法院起訴還款
對方欠錢不還找不到人的,如果有明確的被告,居住地址,聯繫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
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三、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
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的,債權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四、儘量查詢到債務共同償還或者連帶償還責任人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借款用於家庭開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為,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因此可以請求債務人的配偶清償債務。
2)對於沒有可執行財產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追究保證人責任。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五、借貸糾紛訴訟費
借貸糾紛案件屬於財產糾紛案件,其收費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其收費標準如下:
1、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
(2)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
(1)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三分之一交納。
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上文我們給出了欠債不還失蹤的處理辦法。對這種欠債不還失蹤的人,我們要依照法律的手段及時處理,否則過了起訴時限,法律也沒法保護你的權利。當然,現實生活中,這是最後的手段,不到萬不得已,最好參考一下要賬的技巧。否則,即使勝訴了可能也要不回錢來,他們寧可去坐牢也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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