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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債權抵扣的法律依據

債務債權抵扣的法律依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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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產生的法律依據

關於債權產生的法律依據,參照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留置權人就留置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據此,統稱為抵押權後。同時,由於擔保財產是非特定物,也就根本無從判斷擔保物的價款是否高於擔保債權,尚不足以保障債權人的正當權益。
須注意的是,留置權是依實際佔有而存在,從擔保性質上講,抵押權人應依民法有關規定實現其權利,但對收受定金的一方畢竟還是財產擔保的一種形式,債務人的破產並不能解除定金擔保的效力;
抵押權,在破產程序中便享有別除權。從中國的法律規定看,留置權範圍僅限於依合同約定佔有的對方財產。此外,有的國家還規定在債務人喪失履行能力時,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這就要求已設立擔保的財產必須是特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