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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擔保,債權擔保分類

什麼是債權擔保,債權擔保分類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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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擔保債權

對於什麼是債權擔保,債權擔保分類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企業債權擔保是指企業為申請人依法發行企業債券提供的擔保,以保證購買該企業債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擔保債權 :

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如下: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銀監會向商業銀行下發了《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權擔保風險的意見》,各銀行將停止對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進行擔保,對其他用途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計劃、信託計劃、保險公司收益計劃、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項目原則上不再出具銀行擔保。已經辦理擔保的,要採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時追加必要的資產保全措施。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税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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