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擔保主債權種類包括什麼
一、被擔保主債權種類包括什麼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於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我國《擔保法》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主債權的訴訟時效
1、保證期間,除斥期間,一般為6個月。計算方法,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保證期間總的原則是,不能無限制的約束保證人的責任,因此保證期間規定的是6個月~2年內。
2、主合同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
3、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向來是有爭議的。我想樓主的問題也出於此。我國通説認為(司法考試範圍內),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其實通過這句話就可以把所有的問題給解決了,下面詳述。
4、中止和中斷的概念。簡而言之,中止是客觀的,而中斷是主觀引起的,即中斷必須是積極的行為,如積極的起訴、仲裁、請求等。中止必須在訴訟時效結束前6個月提出,中斷導致的直接結果是,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其次,根據上述的幾個概念,保證期間是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保證期間的概念是控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保證責任的期間,如保證期間是6個月,那麼債權人必須在6個月這個期間內提起兩個訴訟,第一個,主債務的訴訟;第二個,保證責任的訴訟。如果6個月以後才提起訴訟,則針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以消滅。如果6月內提起訴訟,則保證人不能免責,此時的保證期間實際作用已經結束了。
三、主債權轉讓後的法律後果
1、主債權人在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後,受讓人就有權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不能無故拒絕。
2、擔保人只在原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在轉讓主債權時擴張了主債權及其從屬權利(比如未付利息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等),擔保人對擴張部分的債權自然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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