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闖民宅討債怎麼處理?
一、私闖民宅討債怎麼處理?
私闖民宅討債的處理方式是按照我們國家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債權人是不可以私闖債務人住宅追討債務的,如果私闖民宅,侵犯的是公民的財產權,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債權人怎樣合法追討債務
(一)行政手段
我國政府機關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討債人可通過行政手段幫助實現討債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也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進行仲裁,裁決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如果能得到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隨着政府職能的轉變,特別是本位主義的作崇,實際上債權人很少能得到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因此,只能把它當作一種輔助手段。
(二)經濟手段
運用中斷合作關係手段幫助討債。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須是債務人不盡快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他自己就將因債權人中斷其協作關係而遭受更大損失。但要注意如果是雙方或多方協作訂有協作合同,其協作行為受合同的約束,那債權人就不能隨意採取中斷協作的方法迫使債務人還款。否則,可能會因違反合同反受債務人追討、糾纏。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雙務合同,如技術轉讓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同時也是就承擔某種義務,債務人在履行債務之後,也就享受相應的某種權利。在此條件下,當一方債務人不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債權人一方就可同時享有抗辯權。
在當代社會現在不管是存在着什麼樣的特殊狀況之下,都不能夠隨意的闖入他人的住宅,這裏的闖入是在他人不同意的情況之下,擅自的進入他人的住宅,如果還存在着一些其他的違法犯罪的行為的話,那麼就應當按照刑法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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