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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約定民間借貸的利率

一、該如何約定民間借貸的利率

該如何約定民間借貸的利率

利率的約定是借貸雙方達成協議的重要內容之一,很多民間借貸帶有一種投資性質在裏面,如果利率約定不清,則容易影響投資的效果和期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沒有還款,那麼從還款到期日開始計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明確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雖然我國法律允許民間借貸可以約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出借方極有可能因此造成損失。關於利率的約定,我國法律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也進一步明確上述規定,即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我國法律雖然將民間借貸合同設定為合法的民事行為,雙方當事人在借貸過程中本着自願原則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上述規定的限度,我國法律對超出部分的利息將不予保護。

二、民間借貸中如何計算利息

在民間借貸中,我們經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現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將利息收回好象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其實該做法直接損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資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實際等於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

在民間借貸中,出借方特別要注意不要出現複利的計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後,沒能按照約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將以前拖欠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貸給借款人並計算利息,這種做法就是人們俗稱的“利滾利”。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行為,如果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見,計算複利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吃虧的只能是出借方。

另外,合同到期時如發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約定全部返還本息的情況時,一定要對所償還的款項進行説明或者同出借方協商一致,明確所還款是利息還是本金,否則,所還款項按照先歸還利息,後歸還本金的方式計算。如果先歸還本金,則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計息,如果先歸還利息,則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繼續計息。

約定民間借貸的利率這是有償借貸中比較重要的內容,若當事人沒有進行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清楚,那麼就會視為沒有約定利息,當然該借貸也就屬於無償的借貸了。而在實際約定借貸利率的時候,也需要注意不宜約定的過高,否則也就構成法律不保護的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