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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抗辯權應滿足條件是哪些

在我們的合同中我們應該執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不管我們在哪個合同中都需要履行合同上所規定的義務,任何的合同規定的義務的執行,也都是履行合同的要點之一。那麼關於合同履行抗辯權應滿足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整理出詳細的解答。

合同履行抗辯權應滿足條件是哪些

在雙方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都承擔義務,往往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 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係。為了保證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利益關係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證履行時,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權利,這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辯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下列幾種: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

(3)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上述規定可見,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為:

(1)雙務合同,且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至履行期限。

(2)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

綜上可知,合同履行抗辯權應滿足條件首先分為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這三種情形。通過實際判斷所遇到的問題時屬於抗辯權的哪種情形,但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關於抗辯權一類的知識,您可以通過相關法律渠道去了解學習一下。